案号
申请人
回避人
回避方式
申请回避理由
申请时间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说 明
1.本文书是供自行要求回避和申请他人回避的人填用的格式文书。回避方式有二种:一种为自行回避,即由审理案件的仲裁人员提出;另一种为申请回避,即由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提出。
2.回避申请人可以是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和其他人员。对回避申请的审批应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7、18、19条的规定办理,并填写审批意见,以供存档备案。
3.对回避申请应在7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回避的决定。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5.“案号”是指本案“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字( )第 号”。
6.准予或不准予回避决定的通知方式,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书面通知以仲裁决定书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