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劳动合同法律事务 » 实用指南 »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否在劳动合同中提前约定劳动者放弃辞职权?
搜索 类型:
  律师推荐
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QQ:76811947(南京法律咨询群)
邮箱:xieyinglawyer@163.com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律师简介

   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详情  

文章内容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否在劳动合同中提前约定劳动者放弃辞职权?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29  发布时间:2009-02-18 点击率:3537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实践中所称的“辞职”,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法定的,不能剥夺。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自愿放弃辞职权,该约定是无效的。辞职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权、择业权的体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剥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