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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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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金是否有效?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31  发布时间:2009-02-18 点击率:3526

  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为违反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解除权应当是无条件的,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只限于两种情况,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