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可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扩张,给劳动者“停工反省”、“放假”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学习法律的规定,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成本的增加。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逼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动不动就给劳动者“放假”,“放假”期间只给基本生活费甚至于不支付工资。或在员工有小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员工“停工反省”,少则几天,多的则“反省”一个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不正当目的,不为劳动者安排工作,给劳动者“放假”或要求劳动者“停工反省”,实际上等于不给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条件,劳动者据此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