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劳动合同法律事务 » 实用指南 »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安排工作,给劳动者“放假”或要求劳动者“停工反省”,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搜索 类型:
  律师推荐
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QQ:76811947(南京法律咨询群)
邮箱:xieyinglawyer@163.com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律师简介

   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详情  

文章内容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安排工作,给劳动者“放假”或要求劳动者“停工反省”,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33  发布时间:2009-02-18 点击率:3673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可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扩张,给劳动者“停工反省”、“放假”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学习法律的规定,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成本的增加。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逼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动不动就给劳动者“放假”,“放假”期间只给基本生活费甚至于不支付工资。或在员工有小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员工“停工反省”,少则几天,多的则“反省”一个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不正当目的,不为劳动者安排工作,给劳动者“放假”或要求劳动者“停工反省”,实际上等于不给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条件,劳动者据此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