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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规定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吗?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47  发布时间:2009-02-19 点击率:3791

  用人单位在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切记不要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会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需提醒的是,如果劳动者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治安拘留的,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教养是对屡次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经处罚教育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一种特殊行政措施。劳动教养不属于刑事处罚,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1条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动教养的事实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必须由教养机关执行强制性劳动,劳动者已经无法履行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根据该客观事实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