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充分掌握,只要是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或《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情形,不管其身份有多特殊,用人单位均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或《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绝对条款,可以对抗其他任何理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24号)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其他附加条件限制,因此,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工会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