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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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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导致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49  发布时间:2009-02-19 点击率:3874

  实务操作过程中,从举证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中应当载明劳动者需在多长时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否则,如果发生纠纷,劳动者否认用人单位曾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很被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65号)规定,在原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制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职工个人与企业在合同期限上协商不一的,双方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职工既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又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第2条执行,即“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