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劳动合同法律事务 » 实用指南 » 医疗期满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应享受什么待遇?
搜索 类型:
  律师推荐
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QQ:76811947(南京法律咨询群)
邮箱:xieyinglawyer@163.com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律师简介

   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详情  

文章内容
医疗期满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应享受什么待遇?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64  发布时间:2009-02-26 点击率:3455

  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的前提是劳动者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如果未达到该级别,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办公厅在劳办发〔1997〕18号文件中对上述规定进一步解释,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一10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一4级伤残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