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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67  发布时间:2009-02-26 点击率:4315

  实践中应当注意: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需30日后方可解除,这30日内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而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二者之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1.两种解除劳动方式经济成本相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劳动合同30日届满后解除,这30日内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和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成本一样;

  2.二者风险不同:第一种方式下,30日可发生很多事情,劳动者在这30日内仍存在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的风险,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下,用人单位支付了1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会再产生用工风险;

  3.实践中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均需遵循其程序,比如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违反该程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

  可见,选择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解除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再解除风险小得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口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