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的劳动合同“中断”也视为“连续”,可以有效制止用人单位以裁员的名义大规模“清洗”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以达到降低经济补偿成本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那么,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9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