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后是否还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赔偿金适用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混合适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践中基本上是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这就产生了一种奇怪现象,违法解雇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成本一样,用人单位无须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更多的成本,导致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限制,随心所欲,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如下情形:
(1)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应当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2)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劳动者尚未达到过失性辞退的条件,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违法裁减人员的;
(5)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在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
(6)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7)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5条之规定,在劳动合同需顺延的情形下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适用该规定,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去理解:
(1)劳动者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进行人单位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由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判双方继续履行,并且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补发劳动合同被解除之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损失。
(2)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