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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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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78  发布时间:2009-03-02 点击率:3401

 

  实践中劳动者申请辞职的,一定切记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需注意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实践中劳动者明明履行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辞职程序,但由于没有保留相关证据,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劳动者未履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而要求劳动者赔偿。所以,劳动者应当具备基本的证据意识,应当以便于举证的方式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比如要求用人单位签收,在用人单位不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邮寄方式向用人单位邮寄通知书,同时保留相关邮寄回执。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8条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未对赔偿责任做出具体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