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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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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79  发布时间:2009-03-02 点击率:3501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制作书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且送达给员工,否则员工可随时主张权利,这将导致企业员工管理非常不稳定。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从何时起算?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司法解释该规定,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理解: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且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的,则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发生纠纷,劳动者应当在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

  (2)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则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就导致了劳动者在时隔若干年后仍可主张权利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