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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81  发布时间:2009-03-02 点击率:4143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向劳动者口头承诺一定期限内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到劳动者主张权利时,又以劳动者超过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因此,作为劳动者,应当多个心眼,尽量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承诺。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应当在多长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司法解释该规定,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理解:

  (1)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诺支付,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该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比如劳动合同于2月1日解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诺8月31日支付,则8月31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用人单位未承诺或虽有承诺但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里需注意,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则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又变成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