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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98  发布时间:2009-03-02 点击率:6645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适合于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岗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当工作任务完成后,劳动合同即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一般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项、第(5)项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仅限于三种情况,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上述合同终止情形均不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终止,因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