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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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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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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股东会议规则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44  发布时间:2008-12-23 点击率: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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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股东大会通过)
  
  一、本公司股东会依本规则进行。
  二、出席股东(或代理人)请佩带出席证,缴交出席签到卡代替签到。
  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主席即宣告开会,如已逾开会时间而不足法定额时,主席可以宣布延长,延长两次仍不足额而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以出席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为决议”。
  进行首项决议时,如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数已足法定额时,主席可以随时宣告正式开会,并将已作成的决议提请大会追认。
  四、股东会议议程由董事会议定,开会悉依议程所排的程序进行。
  五、出席股东发言时,须先以发言条填明出席证号码及姓名,由主席定其发言的先后顺序。
  六、出席股东发言,每次不得超过5分钟,但经主席许可者,可以延长3分钟。
  七、同一议案、每人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八、讨论议案时,主席可以在适当期间宣告终结,必要时可以宣告中止讨论。
  九、议案的表决,除特别决议外,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通过之,表决时,如经主席征询无异议者视为通过,其效力与投票表决相同。
  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但一个股东拥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者,其超过部分股票的表决权以九折计算。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一人同受二人以上股东委托时,其代理的表决权不得超过已经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权的3%,超过时,其超过部分的表决权不予计算。
  十、会议进行中,主席可以酌定时间宣告休息。
  十一、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十二、本规则经股东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