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法律事务 » 公司法讲座 »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搜索 类型:
  律师推荐
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QQ:76811947(南京法律咨询群)
邮箱:xieyinglawyer@163.com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律师简介

   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详情  

文章内容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453&language=1  发布时间:2012-11-04 点击率:7992

关键字:南京企业法律顾问 南京律师 抽逃出资

  南京律师按:出资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内容,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公司法》三十六条、第九十二条都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定抽逃出资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有两类人,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
  (2)抽逃出资行为的主观方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对其抽逃出资的行为及其直接后果有认识的,而且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动机,因此,抽逃出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行为。
  (3)抽逃出资行为的客观方面。抽逃出资行为的客观方面,可以从行为的时间及方式两上把握:抽逃出资行为只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这就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行为在时间上有所区别;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非法抽回自己的出资,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其手段可以是各种各样的。
  2抽逃出资行为的行政处理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行政处理,《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两类具体的措施,即责令改正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