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新闻播报 »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出台 经适房最大面积扩容到90m2
搜索 类型:
  律师推荐
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QQ:76811947(南京法律咨询群)
邮箱:xieyinglawyer@163.com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律师简介

   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详情  

文章内容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出台 经适房最大面积扩容到90m2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31&language=1  发布时间:2008-12-15 点击率:4089

http://www.crei.cn 2008年12月15日 来源: 现代快报
 
在《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出台的同时,《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也同时出台并于明年1月1日实施。

三口之家60m2,4人以上不超90m2

以前许多经适房都建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段",而今后不但要让低收入群体"有得住",还要"住得好"。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此外,经适房的大小也更加明确,最大面积由原来的70平方米扩容到90平方米。管理办法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此外,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对经适房建设成本严格监审

"我记得2003年左右南京的经适房才1500元每平方米,现在涨到2900多元了,差不多翻了一倍啊!"部分市民发现,在前几年商品房价格不断上扬的同时,经适房的价格也水涨船高。这次,管理办法就经适房的价格管理进行了一系列规定,特别要求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照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另外还特别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以前经适房涨价,开发商都叫嚷是因为原料涨价、建安成本提高了。现在国际国内宏观形势变化,原材料大幅降价,还有什么理由继续维持高价格呢?"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严管经适房的成本正是出于这一原因。

经适房"炒房"被卡死

通过各种手段低价买来经适房,到手后再私下"倒卖"出去,不少人由此发了财。管理办法明确出台规定将这种行为"卡死"。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国家规定年限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同时办法也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上市转让,但购房人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业内人士分析称,这是全省首次对经适房上市交易年限进行规定,但同时又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权限,以切合各地实际情况。例如,南京便规定经适房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5年后交易的,差价的50%应上交政府。

买经适房可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

考虑到买房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管理办法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作者:孙洁 郑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