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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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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324  发布时间:2008-12-26 点击率:4254

 江苏省

 一、民事案件:
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 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 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 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 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 6.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
 7.劳动争议案件(含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案件受理。
 低于上述标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一审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须报请省法院批准。

 二、经济纠纷案件:
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6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 3.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 4.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 上述数额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