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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经“加工” 债权打水漂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399&language=1  发布时间:2008-12-26 点击率:4049
发布时间:2008-12-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金永南 徐淑华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你手中持有的欠条未妥善保管,致使欠条有缺失,那么,债权也可能就打水漂了。日前,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借贷纠纷中,因债权人手中持有的债务人出具的欠条,部分有缺失,存在人为“加工”嫌疑,债权未能全部收回。
  2001年,被告吴某向原告王某借款43000元,被告吴某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欠条,今结欠王某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此据”,被告吴某在欠条下方签名。原告于2008年5月以被告吴某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审理中,被告认为该欠条原告方已撕毁,免除了被告还款责任,不同意偿还,并要求法院对欠条是否存在人为撕毁进行鉴定。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欠条”的损坏系人为撕毁还是属于保管不善导致、“欠条”下端是否有缺失进行技术鉴定。2008年11月,该所出具文书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欠条”原件的损坏既有人为故意因素,又有使用保管不善导致的因素,“欠条”下端系被人为裁掉。
  通州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吴某提起诉讼的证据是被告方出具的欠条,但该欠条经过司法鉴定存有人为故意损坏因素,欠条下端被人为裁掉。原告方陈述欠条完整,与司法鉴定不符,且对欠条的裁剪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原告起诉依据的欠条存在严重瑕疵,其要求被告还款法院难以支持。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由被告一次性给付6000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