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我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根据《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指受要约人必须同意要约的实质内容,而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更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或称为反要约。所谓实质性内容实际上是指未来合同的重要条款,按照《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属于实质性内容。如果承诺对要约中包含的上述条款作出了改变,就意味着更改了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这样的承诺将不产生使合同成立的效果,只能作为一种反要约而存在。承诺不能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并非不能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对非实质内容作出更改,不应影响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这就是说,即使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承诺也不能生效:第一,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即要约人在受到承诺通知后,立即表示不同意受要约人对非实质性内容所作的变更。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后仍不表示反对,则承诺已生效。第二,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否则无效,则受要约人作出非实质性变更也不能使承诺生效。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方式,但根据交易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