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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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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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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合法原则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458  发布时间:2008-12-27 点击率:3309

 

来源:http://ht.sh148.org

合法原则是基本的民事活动准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原则具体包括:
第一,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二,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根据指令性计划和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

第三,当事人必须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确立鼓励交易原则,不仅仅在于其以规范交易关系为目的,而且还在于:

第一,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

第二,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

第三,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

  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目标,也是我国合同法中所必须具有的方针和规范功能。我国合同法在以下几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

第一,合同法减少了合同无效的类型,并特别强调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才是无效合同。

第二,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第三,合同法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

第四,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合同订立制度,并在该制度中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

第五,合同法在合同的形式要件上,实际上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

第六,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第七,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