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合同法律事务 » 合同法讲座 » 合同法概述
搜索 类型:
  律师推荐
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QQ:76811947(南京法律咨询群)
邮箱:xieyinglawyer@163.com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律师简介

   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详情  

文章内容
合同法概述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461  发布时间:2008-12-27 点击率:3319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合同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是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言之,合同法应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具体包括:第一,合同法已确认的15类有名合同;第二,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人格权法、劳动法等法律确认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合同、出版合同、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名称权转让合同、劳动合同等;第三,虽未由民法确认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也应受合同法调整。但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特征

(一)合同法的特征

1、较强的任意性。合同法采取了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的规则,对法律的大多数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

2、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这决定了合同法突出地表现了民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点。

3、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合同法不仅应反映国内统一市场的需要而形成一套统一的规则,同时也应该与国际惯例相衔接。

4、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法律。合同法保证当事人的意志从而使订约目的和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得以实现,这与侵权行为法对受害人的补救不同。

(二)合同法和物权法

  合同法和物权法都属于财产法,它们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两者相互配合才能共同对社会经济发挥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的占有关系,旨在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合同法旨在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主要反映商品交易关系,并旨在维护财产的动态安全。

  第二,物权法主要保护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合同法主要保护的合同债权。物权和合同债权在权利的性质、内容、设立、义务主体是否特定、权利的客体、权利的效力、权利的转让和保护等方面均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第三,物权法在保护和确认社会财产占有关系时,最鲜明地反映了一个社会的阶级关系,往往采取多种保护方式;而合同债权法一般只要求债务人承担财产责任。

  第四,物权法受各国习惯和历史传统影响较大,具有各国的特点;而合同法具有国际的共通性,并有统一性的倾向。

  第五,物权法一般采取物权法定原则,大多为强制性规范;而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充分表达其意思,大多为任意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