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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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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我国对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何法律规定?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493  发布时间:2008-12-27 点击率:4584

 
 
作者:   文章来源:杭州劳动律师网   点击数: 113   发布时间:2007-12-22
 
 
 
 
     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发布前,我国职工工作时间以对工作日的规定为内容和基础,将其分为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四种形式;根据新的工作时间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划分为标准工时制、缩短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延长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是指工作日不超过8小时,工作周不超过40小时。它是一般职工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适用的条件为一般工种或工作岗位,常规情况下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适用的条件为一般工种或工作岗位,常规工作环境。实行计件工作的,应按标准工作日(周)的工时长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缩短工时制是指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七小时、六小时或五小时等)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工作日的起点、终点及连续性不作固定的工时制度。具体的适用范围包括:无法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的人员;工作性质特殊,机动作业的人员;其他不适合定时工作的人员。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一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以周、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其适用范围包括:需连续作业的工作;受自然条件或季节限制的工作;其他适合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而工作的时间,即平常说的加班加点。分为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和允许延长工作时间两种。

    休息休假方面,有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公休假日休息,法定节日休息,探亲假、年休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