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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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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702&language=1  发布时间:2009-01-08 点击率:5495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对于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各国公司法都予以明文规定,主要是公司性质所要求的章程的必备条款。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地、公司的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

  依据我国公司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