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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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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公司清欠管理的策略一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866  发布时间:2009-01-25 点击率:4233

来源:南京维权律师网

       
 第一:传真件的风险。现在公司在交易中尤其是对老顾客,基本上是靠电话发货,传真的都很少。由于现在是买方市场,完全做到现款现货不太现实,很多都是付款迟于发货,这就产生了交易的风险。
    传真件的风险,如果是属于热敏纸传真机,认定他为传真件比较容易。但是现在公司都感觉普通纸传真机更便宜方便,岂不知这里就有传真的风险。
    传真件在新合同法中已经被定性为原件一类,他的法律意义在于传真件可以等同于原件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普通纸的传真件与复印件没有什么区别,在法律上就多了一个认定的难度。普通纸传真机上来电号码、本机电话号码都可以任意设置,这又给传真件本身的认定更带来了困难。
    如果债务一方发来的普通纸传真件上没有他的号码时债务人又乘机否认这个传真件不是他发来的,这时在传真件上确定的债务人的义务就很有可能被否决,除非还有其他的证据相映证。无形中增加了风险。

  第二:关于收货单。如果在交易中能够做到现款交易,交易的风险就会降到最低。如果在交易中无法做到现款交易,只能采取滚动结算的方式下,就有了交易的风险。在这样的交易中,最重要的是收货凭证。因为只有在收货方收到货物并且没有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收货方才有付款的义务。如果在收货凭证不齐全的情况下,双方对债务履行发生争议就会有很大的风险,因为如果此时收货方以否认收到货物来进行不付款的抗辩,已经发货并经对方收到货物的举证责任就在发货一方。
  在实践中,发货方对此不够重视,很多是委托物流公司、货运公司进行送货后没有要求必须要有收货方的回执,等到发生争议或收货方没有付款时再到货运或物流公司时却被告知送货单公司只保存三个月或半年或一年,已经无从查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收货方如以没有收到货物来进行抵赖,就很有可能成功。

  第三:关于收货人。在发货过程中,很多单位都不注重收货单位收货人的问题,收货人也许是收货单位的仓库保管员,也许是业务员。由于现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只需要抵扣联即可以办理抵税,增值税发票不能起到证明对方收到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又没有对帐的话,收货方以此收货人不是本单位职工,发货方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债权的实现就又出现了重大风险。

  第四:关于追偿期限。 逾期6个月内是最好讨债期。很多企业有时认为催收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影响以后的交易。其实这样的想法不但永远收不到钱,而且也不能保住以后的交易。根据律师办案经验表明,账款逾期6个月以内应是最佳收账时机。如果欠款拖至1年则成功率仅为26.6%,如果超过2年就只有13.6%了。因为欠款时期越长越说明对方还款的能力和主观意图越降低。所以,越及时提醒客户就能越早收回欠款,而且客户从来不会因为被提醒付款而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