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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六)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922  发布时间:2009-02-02 点击率:4465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仅仅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的简单罗列,是为了对应下面的第19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目的是让劳动者心理感觉更平衡一点,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