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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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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及时效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929&language=1  发布时间:2009-02-02 点击率:5822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以第三者的身份就争议事实与责任居中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
  仲裁包括两种形式,即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在仲裁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方式,叫做仲裁调解。在仲裁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仲裁员对案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断的方式,就是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实行“三方原则”,即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实行“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优势:一是给劳动争议当事人以公平感和可靠感,从而赢得其信任;二是三方成员具有各自的劳动关系方面的专门知识,能够代表和反映不同方面的利益要求,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可以把不同方面的认识相互交流,有利于争议全面、公正地解决;三是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一些不同意见或不易形成定论的问题和认识,可以由三方代表通过各自的渠道反馈至有关部门,有利于决策和立法机关在日后工作中充分考虑、协调各方的利益,使政策制定和劳动立法更加全面、切实可行;四是当出现集体劳动争议,以及罢工、集体上访的群体性事件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时,可以及时介入,运用各方面的力量加以妥善处理,从而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四个:一是负责处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二是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其进行管理;三是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四是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仲裁的管辖及其原则
  我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则上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实践中,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的管辖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的案件,有的管辖省属及中央直属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有的管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地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以及地市级大型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管辖本区域内上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所有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确定特别管辖的原则是“方便职工”。国家遵循这一原则规定,若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所谓“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职工工资发放地。如果职工工资发放地与履行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时,则由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由某地仲裁委员会处理,则可从其合同约定。如果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出现既可由合同履行地管辖,又可由合同约定地管辖的情形,而且双方当事人或两地仲裁委员会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首先应由两地仲裁委员会遵循方便职工当事人的原则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向共同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请示,由其依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及案件具体情况指定管辖。此外,为维护首都的稳定,外省企业职工在北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仲裁申诉时效
  仲裁申诉时效是指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有证据表明根据常规可以推断当事人知道自己被侵害的日期。要注意的是,“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侵权行为开始的日期,而不是侵权行为终止的日期。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计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时间。
  超过仲裁申诉时效未提出申请的,即视为当事人放弃了申请仲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过企业调解,则调解期间(最长不超过30日)可以扣除,仲裁申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对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仍有申请仲裁愿望的当事人,国家规定了两种救济方法:
  一是仲裁委员会的救济办法。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仲裁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那些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风暴等)和社会原因(如发生战争等)。“其他正当理由”,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案情认定。例如:有证据表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门申诉,延误了时效,或者因病住院无法前来申诉而延误了时效等等,都是可供仲裁委员会考虑的情况。
  二是司法救济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