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其权利义务是否属劳动合同法调整,关键看该台、港、澳人员是否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未取得就业证在内地就业的,实践中一般视为非法就业,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因此,取得就业证的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也受劳动合同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