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是主动的,即不管劳动者是否提出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告知。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被动的,以用人单位提出要求作为前提,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所以,用人单位不仅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还应当保留已经如实告知的书面证据。从举证角度出发,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已向甲方(用人单位)充分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自愿签订本合同。另外,为了避免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欺诈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本人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工作经历等个人资料均真实可靠,本人充分了解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有弄虚作假,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决无异议。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劳动者是否提出知悉的要求,不影响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实践中劳动者告知义务一般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与前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情况、竞业限制情况、健康状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知识技能、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