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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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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有何法律后果?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258  发布时间:2009-02-17 点击率:3350

  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工作中必须重视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必须保留书面证据,避免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未直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但不等于无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