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虽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但却未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的担保)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仅仅针对收取财物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没有法律责任,禁止担保将成为一句空话。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无力赔偿或不辞而别逃避赔偿,在招聘劳动者时往往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否则就不予招用。《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明令禁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第179页)中以判例的形式宣告“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