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条件下收取“风险抵押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适用该规定需把握以下原则:
(1)收取“风险抵押金”的时间必须是劳动关系建立后;
(2)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确实需要收取,比如掌握大量现金的财务人员,掌握公司车辆的司机;
(3)必须按照劳动者本人自愿原则收取,劳动者不愿意的,不得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胁迫劳动者缴纳。
为了避免今后发生争议,如劳动者自愿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收取“风险抵押金”系劳动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签名确认。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人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人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因此,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