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详情
用人单位不订立以及不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将承担很大的风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