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为了避免对方反悔而导致损失,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特别条款,约定在用工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为便于操作,可在违约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标准。此情形下约定违约金,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5条禁止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用工前反悔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从用工之日开始才建立。所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用工前反悔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处理,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