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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双方是否需续订劳动合同?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265  发布时间:2009-02-17 点击率:3579

 

  在司法解释与劳动合同法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原合同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续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支付二倍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司法解释在当时事实劳动关系盛行的时代,对处理劳动争议有积极的影响,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大手笔的规制,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不再“默许”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