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如用人单位因某些原因未能在用工之日起满1年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而疏忽大意,仍需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避免支付二倍月工资的风险。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或者为了能够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是否还需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虽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并不明确。用人单位仍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