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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哪些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280  发布时间:2009-02-18 点击率:3035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虽然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但不代表违反劳动合同就可不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取消了如下必备条款:

  (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劳动纪律本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范畴,《劳动合同法》第4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规章制度公示后即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

  (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些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随意终止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为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劳动法中规定的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成为实践中违约金条款泛滥的法律依据,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禁止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违约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