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劳动合同法律事务 » 实用指南 »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应当约定一些什么条款?
搜索 类型:
  律师推荐
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QQ:76811947(南京法律咨询群)
邮箱:xieyinglawyer@163.com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律师简介

   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详情  

文章内容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应当约定一些什么条款?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281  发布时间:2009-02-18 点击率:4364

  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一些操作性强的合同条款很有必要,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均可约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活用“约定条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如下合同条款:

  (1)试用期条款: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试用期的期限,并同时约定试用期的工资报酬标准。

  (2)培训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培训条款,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3)保守秘密及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及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4)离职交接条款: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不办理离职交接的情况很多,有些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很大影响。《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既然是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双方没有就工作交接作出约定,可能会被某些劳动者作为不交接的借口。因此,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交接条款很有必要,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交接的内容等。

  (5)损害赔偿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但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6)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