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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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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引发争议的,该如何处理?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282  发布时间:2009-02-18 点击率:308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引发争议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有区别,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多了一个重新协商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