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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的条款是否有效?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03  发布时间:2009-02-18 点击率:3272

  用人单位应当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霸王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便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诸如“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的条款,导致不少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是指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该责任本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比如,一些私人小煤窑招用劳动者不经任何技术培训,也无可靠的安全措施,大量招聘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负责生命安全,或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排除劳动者权利”是指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本应该由劳动者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而予以否定,规定劳动者不享有该项权利。比如,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管理人员实行无薪加班,如有加班,公司不予支付加班费等霸王条款,排除劳动者获得延长劳动时间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违反了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