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应当把握以下原则:(1)必须违反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2)劳动合同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范性文件的,不应当认定为无效;(3)必须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非强制性规定的,即使违反了也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理解,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行协商免除或变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