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双方签名盖章后并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生效,则依其约定,劳动合同需鉴证方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未约定需鉴证生效的,则自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是劳动行政机关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程序及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认的法律行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但劳动合同的鉴证不是必须的,是否鉴证与劳动合同的效力无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经鉴证为由不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可见,劳动合同只要依法签订,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经过鉴证不是确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