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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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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12  发布时间:2009-02-18 点击率:3199

  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也可直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或扣发工资的情况:

  (1)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费用,包括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6)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7)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6)、(7)项费用后的劳动者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