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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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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14  发布时间:2009-02-18 点击率:3224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由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新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因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作出调整为: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按如下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不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