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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如果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班加点?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15  发布时间:2009-02-18 点击率:3351

  用人单位如需6天工作时间又想避免支付加班费,必须在两方面进行控制:(1)每周工作天数控制不超过6天,必须保证1天休息时间;(2)每周工作小时数控制在40小时以内。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