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1条规定,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星期六上班不属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