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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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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能否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18  发布时间:2009-02-18 点击率:3497

 

  用人单位需把握如下原则:平时工作日8小时外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不能安排补休。休息日(一般为周六、周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首先应当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加班费。

  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44条第(3)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