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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否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http://www.nj933.com/article.php?id=1319  发布时间:2009-02-18 点击率:3474

  如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劳动者的赔偿限额为工资的20%。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