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地调整其工作岗位,这种情形下岗位的变更可不经劳动者同意,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是,如何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需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另外,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能不能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以使其工资和新岗位相适应?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0]21号)提倡在工资分配制度上“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调整后工资也进行相应调整进行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该条虽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实际上也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作出了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或者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的变更,此变更无须取得劳动者同意。劳动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按照《劳动法》第17条、第26条、第31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